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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0-121801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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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0〕31号)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罚〔2020〕31号

当事人王兴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30523600068745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意达农贸

2020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陵县城原银荣饭庄内的猪肉临时集中销售点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王兴富经营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执法人员现场对王兴富经营的猪肉进行称重合计为239.6市斤(猪肉:213.6斤、猪油:10斤、猪脚:16斤)。针对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我局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于2020年10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0月25日,王兴富从龙陵县兴裕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3头生猪,并拉运到龙陵县城区屠杀场以备第二日宰杀经营。2020年10月26日,王兴富按规定对购买的其中2头生猪进行检疫检验,而另外1头生猪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就拉运到县城猪肉临时集中销售点进行销售。王兴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239.6市斤,猪净肉销售单价为22元/市斤、猪脚、猪油等猪肉产品销售单价为12元/市斤,该批猪肉货值金额为4312.8元。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称该批猪肉经营时间较短,还没有出售过,由于无法取得当事人销售的记录及相关凭证,对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是否销售过及违法所得等无法认定。另外,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问题,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0年11月6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被我局扣押的猪肉的购进情况、销售情况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0〕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销售范围不广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请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采取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239.6市斤;

二、处罚款5000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