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1202-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江汉权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18YA2T
经营者:杨汉权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龙江汉权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的护舒宝顺洁丝薄卫生巾等3个品种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失效,执法人员经报请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经营的商店内商品售卖货架上摆放有下列3种工业产品:(1)护舒宝瞬洁丝薄卫生巾22包(规格6片/包、生产日期:2020/9/21,保质期:3年),销售单价为5元/包;(2)家家宜柔软洗衣液4袋(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1/9/16,限用日期:2024/9/15),销售单价为10元/袋;(3)劲纺柠檬洗洁精4瓶(规格1.5kg/瓶、生产日期:2021/7/12,限用日期:2024/7/11),销售单价为10元/瓶。标签信息显示,以上产品均已失效(超过限制使用日期),上述3种产品在超过限制使用日期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已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台账,上述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期)后产品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在调查过程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22*5+4*10+4*10)=1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1份,证明现场情况、违法事实及本局依法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事实。
2024年11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1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收到涉及上述失效产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秉承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经综合考虑,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期)的3种产品:护舒宝瞬洁丝薄卫生巾22包、家家宜柔软洗衣液4袋、劲纺柠檬洗洁精4瓶;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