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1008-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平达乡东升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QF91M4M
经营地址:龙陵县平达乡平达社区
经营者:刘胡艳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9月3日,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移送我局处理,移送情况详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龙烟移〔2024〕第03-28号和随函移送财物清单。经审查,当事人无证经营的卷烟,共计4个品种8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在德宏州芒市和一家商店购进了84mm云烟(紫)5条、84mm红河(软甲)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84mm红塔山(硬新势力)1条,共计4个品种8条,总计支付800元。购进后拟分包或整条进行销售,于2024年7月17日,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至查获时,当事人未售出过卷烟,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对上述4个品种8条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根据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行政执法涉烟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发改价认〔2024〕89号)文件价格认定:84mm云烟(紫)5条、130.00元/条、认定金额650.00元;84mm红河(软甲)1条、65.00元/条、认定金额65.00元;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110.00元/条、认定金额110.00元;84mm红塔山(硬新势力)1条、110.00元/条、认定金额110.00元。共计4个品种8条,认定价格合计935.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单据,购销数量、价格、未销售等均以当事人询问所述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材料一份共44页,证明了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查获时的情况及调查事实(附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WZ092407003001,证明了所查扣卷烟中84mm云烟(紫)5条、84mm红河(软甲)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84mm红塔山(硬新势力)1条,共计4个品种8条为真品卷烟。附《行政执法涉烟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发改价认〔2024〕89号)一份,证明了该批次卷烟的货值,同时对案件移交依据作出了说明。
2024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处违法经营总额50%的罚款4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