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725-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磊哥引领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CKRJE72H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坪组
经营者:董诗磊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4年5月9日,我局12315平台接到金某頔举报件,举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销售化妆品“麦子玫瑰纯露”(云G妆网备字2018000893)时,发布的产品参数及广告宣传属于虚假宣传,举报受理后执法人员于5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后,初步判定举报情况属实,本局于5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5月20日,我局12315平台又接到马某平举报件,举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销售化妆品“麦子薰衣草清透鲜花膏”(云G妆网备字2019000324)时,发布的产品参数及广告宣传属于虚假宣传,举报受理后执法人员于6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后,初步判定举报情况属实。经报请领导同意,执法人员遂将两个案件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的经营主体。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销售化妆品“麦子玫瑰纯露”、“麦子薰衣草清透鲜花膏”时分别制作了产品介绍页面,在“麦子玫瑰纯露”产品参数页面适合肤质项下宣称了“敏感性肤质、中性及干性肤质、油性及混合性肤质”,在“麦子薰衣草清透鲜花膏”产品参数页面功效项下宣称了“控油、收缩毛孔、滋润、祛痘(含去黑头)、补水”。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的规定,化妆品宣称适用敏感皮肤的,需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者“消费者使用测试”;宣称适用祛痘的,必须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宣称适用控油的,需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供上述化妆品宣称的证明材料,我局将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化妆品产品参数页面分别宣称的“适合敏感性肤质”及“控油、祛痘(含去黑头)”视为无宣称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广告制作费用的情况说明,说明“麦子玫瑰纯露”的广告制作费用为壹佰元整(¥:100.00元),“麦子薰衣草清透鲜花膏”的广告制作费用为壹佰元整(¥:100.00元),综合考虑该广告制作的难易程度及本地用工成本,决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化妆品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广告的制作费用予以采信,上述化妆品广告制作费用共计贰佰元整(¥:2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董诗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2份6页,“麦子玫瑰纯露”现场照片9张、网页截屏3张,“麦子薰衣草清透鲜花膏”5张、网页截屏3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产品陈列展示、化妆品销售网页宣称的情况;
3.对该百货店经营者董诗磊的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了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产品宣称页面制作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购进情况、销售情况;
4.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制作广告费用的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麦子玫瑰纯露”“麦子薰衣草清透鲜花膏”两个化妆品的购进单据打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化妆品购进及验收情况;
6.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信息查询结果截屏4张,证明了“麦子玫瑰纯露”的备案情况,“麦子薰衣草清透鲜花膏”注销情况。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自己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化妆品管理及化妆品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申请从轻处罚。经核查,本局决定予以采纳。当事人经营者董诗磊,在我局现场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以及相关信息查询工作,主动下架相关涉案产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后续调查中,经营者董诗磊自觉接受询问调查,主动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证照及购进单据,并就相关问题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2024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发布的化妆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从轻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6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