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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40527-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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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质量监督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4〕31号)

当事人:龙陵县遇见美美甲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PTNHBX4

经营场所: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凯龙城A区D16幢-07B号

经营者:张胜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遇见美美甲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化妆品货柜里摆放的下列3种化妆品:(1)2盒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净含量:120ml+120ml+120ml+50g+25ml+40ml、有效期:2024.03.23、生产批号:TMAR15H2,生产厂家:汕头市艾格丽化妆品有限公司);(2)5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净含量:25g×6片、有效期:2024.04.15、生产批号:190416X11,生产厂家:广州市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3)1罐泊泉雅玫瑰按摩膏(净含量:500g、有效期:2023.04.01、生产批号:A.04.02,生产厂家: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以上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且与其他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摆在一起进行售卖,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拍摄现场照片4张。本局4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5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胜名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张胜名向本局提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胜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5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当事人在店内化妆品货柜里摆放的2盒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5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1罐泊泉雅玫瑰按摩膏是与其他的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混摆在一起,未能有效区分,经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泊泉雅玫瑰按摩膏是从镇安店拿过来的,当时从广州和昆明螺蛳湾进购,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销售价格为198元/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销售价格为25元/盒;泊泉雅玫瑰按摩膏销售价格为30元/罐。违法物品货值金额以扣押的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泊泉雅玫瑰按摩膏实际数量计算,合计为551元(198元/盒×2盒,25元/盒×5盒,30元/罐×1罐),因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泊泉雅玫瑰按摩膏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张胜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3页、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龙市监强制〔2024〕20-7号)、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龙市监清〔2024〕20-7号),证明了超过使用期限的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泊泉雅玫瑰按摩膏的扣押情况;

4.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2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5盒、泊泉雅玫瑰按摩膏1罐,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

5.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胜名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经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6.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理由。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减轻罚款的申请。经核查,一是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以及涉案物品扣押工作;二是当事人立即下架相关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三是在后续调查中,当事人经营者张胜名自觉接受询问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照材料;四是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请,本局决定予以采纳。

2024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盒黑之秘黑金凝时紧致臻颜护肤礼盒、5盒碧素堂男士矿物质控油水盈沁透面膜、1罐泊泉雅玫瑰按摩膏;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