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102-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龙城世纪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1A6WX7
住所: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凤凰城6幢
经营者:叶茂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9月4日、5日,本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龙陵县龙山镇龙城世纪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的生活日用品、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超市现场经营有被举报的红色喜庆纸杯(金边)、喜庆纸杯(白边);经营的腾创肥牛卷标签上未发现有“生制品”或者“熟制品”字样;经营的味鲜源三合一挂面配料表中标注有碳酸钙粉(添加量0.5%),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钙含量值及参考值百分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照、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纸杯(金边)、纸杯(白边),涉嫌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一、对举报人举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喜庆纸杯(金边)、喜庆纸杯(白边)感观指标违法事实不成立,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要求违法事实成立,存在经营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的纸杯行为
(一)喜庆纸杯(金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有举报人此款纸杯3袋(50只/袋)在售,纸杯外包装袋上无任何生产信息,只有超市的一个条码及价格标签,通过实物与图片的对比,当事人经营的这款纸杯,杯身整体为红色,杯口为金色,仅杯身有一个喜字图样,无文字图样。当事人提供的该商品检验报告《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第1项感观指标结果表明“......杯品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均无印刷.....”,上述商品感观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外包装塑料袋无产品标识,仅粘贴有超市条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进购这款纸杯,共进购40袋,进购价9.5元/袋,销售价15.9元/袋,至我局检查时,已销售37袋,违法所得588.3元,还有3袋,检查当日已下架处理。
(二)喜庆纸杯(白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有此款纸杯2袋(50只/袋)在售,纸杯外包装袋上标注品名:喜庆纸杯,材质:PE淋膜纸,保质期:5年,规格数量:245毫升,50只/袋±4,执行标准:GB/T27590-2011,产品等级:合格品,未能看到生产企业信息及生产日期,袋内纸杯杯身整体为红色,杯口为白色,杯身无任何图案与文字。当事人提供的该商品检验报告《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第1项感观指标结果表明“......杯品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均无印刷.....”,上述商品感观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外包装塑料袋产品标识无生产企业信息及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另查明,这批纸杯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进购的,共进购40袋,进购价4.5元/袋,销售价7.5元/袋,至我局检查时,已销售38袋,违法所得285元,还有2袋,检查当日已下架处理。
二、对举报人举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腾创肥牛卷、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味鲜源三合一挂面违法事实成立,存在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经营有举报人张某某、苏某某举报的腾创肥牛卷,该食品为塑胶盒装,标签上标注有食品名称、产品类型(速冻肉制品)、配料、产品标准:SB/T10379、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生产日期(2023年5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产地、营养成分表、电话等信息,但标签上未标有“生制品”或“熟制品”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速冻调制食品》(SB/T10379)10.1.1规定:“速冻预包装食品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并注明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熟制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腾创肥牛卷违反了该规定。另查明,当事人7月20日共购进腾创肥牛卷100盒,进购价10元/盒,举报人购物小票显示销售价是14元/盒。至我局检查时,共销售了12盒,违法所得168元,其余退货处理。
(二)当事人经营有举报人苏某某举报的味鲜源三合一挂面。该商品为塑料袋包装,标签上标注有产品简介、品名、配料〔精制小麦粉、水、鲜鸡蛋(添加量3%)、蔬菜粉(添加量4%)、碳酸钙粉(添加量0.5%)、食用盐〕、营养成分表(能量:1663KJ、20%;蛋白质:10.6克、18%;脂肪:1.3克、2%;碳水化合物:67.1克、22%;钠:417毫克、21%)、食用方法、贮存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Q/WXY0001S、产地、制造商、地址、传真、电话、手机、净含量等信息,在营养成分表中未发现标注钙含量值及参考值百分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表A.1中明确钙属于矿物类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4.3 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 4.1 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味鲜源三合一挂面不符合该规定。另查明,当事人6月27日共进购该商品10袋,进购价4.5/袋,销售价5.8元/袋,至我局检查时,已销售4袋,违法所得23.2元,其余当日下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一是证明了我局现场核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喜庆纸杯(金边)、喜庆纸杯(白边);二是证明了喜庆纸杯(金边)包装无任何产品信息,喜庆纸杯(白边)包装有产品信息但无生产商信息;二是证明了喜庆纸杯(金边)杯身颜色为红色且印有图案、杯品为金色,喜庆纸杯(白边)杯身为红色无图案、杯口为白色的事实。
2. 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7页。一是证明了现场检查时有腾创肥牛卷在售,产品包装标签缺项与举报理由相符的事实;二是证明了现场检查时有味鲜源三合一挂面在售,产品包装营养标签缺项与举报理由相符的事实。
3. 11月24日对当事人委托的超市质量与销售负责人蒋湖浙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8页。一是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纸杯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三是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腾创肥牛卷、味鲜源三合一挂面是不符合食品安合标准的;四是证明了四种商品的经营收入情况。
4. 当事人提供的被举报的4种涉案产品的供货商经营资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采购收货单共20页。一是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的合法来源。
4.当事人提供的腾创肥牛卷包装标签整改后照片2张。证明了目前超市销售的腾创肥牛卷已按执行标准标注了“生制品”字样。
5.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负责人叶茂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叶茂更授权委托蒋湖浙接受询问调查及处理相关事宜委托书一份,蒋湖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事实。
6. 当事人提供的被举报的四种产品供货商、生产商、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收货单复件件各一份共20页。证明了当事人对四种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7.举报人张某某、苏某某提供的举报材料6份共17页.一是证明了案件来源,二是证明了举报人购买商品的时间、品名、价格、商品图片等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22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情况及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喜庆纸杯(金边)、喜庆纸杯(白边)未在产品包装上完整标注产品信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纸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腾创肥牛卷商品包装标签未按《速冻调制食品》SB/10379-10.1.1项规定标注“生制品”字样,产品标签有缺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腾创肥牛卷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味鲜源三合一挂面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注了碳酸钙粉,但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规定在营养成分表中未发现标注钙含量值及参考值百分比,产品标签有缺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味鲜源三合一挂面违法行为。
上述三个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准确完整的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且产品质量检测为合格、采购入库单;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表述对复杂的各种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普通人来说是不知晓具体规定的,对进购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是不知情的,认为只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合格即可上架销售;上述商品未接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事实材料。检查中,当事人对两款纸杯即时进行下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销售两款纸杯违法所得873.3元。检查中腾创肥牛卷、味鲜源三合一挂面当事人即时进行下架处理,现上架的腾创肥牛卷已是生产厂家整改后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货来源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本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腾创肥牛卷;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味鲜源三合一挂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腾创肥牛卷;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味鲜源三合一挂面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的纸杯的行为涉嫌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的纸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不符合产品标识纸杯的违法所得873.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