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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1101-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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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171号)

当事人:龙陵县镇安镇佳乐福粮油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U78Q2U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镇安街中段

经营者:顾礼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镇安镇佳乐福粮油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内开放式自选货架上摆放的67袋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注册商标“康娃”,委托方:滇虹日化(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金熙三街2号1402房(空港花都);被委托方: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自编101、201、202、301、30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11,执行标准:QB/T1857-2013,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标注,净含量:10g)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且与其他未过期的化妆品混摆在一起,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依法予以扣押,拍摄现场照片3张。本局9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顾礼华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顾礼华向本局提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顾礼华身份证复印件、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购进单据复印件各一份。2023年10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当事人在超市内开放式自选货架上摆放的67袋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是与其他的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混摆在一起,未能有效区分,经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是从保山向荣日化店购进的,购进数量顾礼华记不清,购进单价为2.00元/袋,销售单价为2.50元/袋。违法物品货值金额以扣押的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实际数量计算,合计为167.50元(2.50元/袋×67袋),因超过使用期限后的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顾礼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2页、现场照片3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龙市监强制〔2023〕14-8号)、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龙市监清〔2023〕14-8号),证明了超过使用期限的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的扣押情况;

4.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67袋,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

5.购进小票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的购进情况;

6.对当事人经营者顾礼华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经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减轻罚款的申请。经核查,一是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以及涉案物品扣押工作;二是当事人立即下架相关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三是在后续调查中,当事人经营者顾礼华自觉接受询问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照材料;四是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请,本局决定予以采纳。

2023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1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67袋滇虹润宝儿童防皴倍润霜;

2.罚款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