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912-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云梦皮肤护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HKQR0D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白塔社区马路边组105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龙陵县龙山镇云梦皮肤护理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柜上摆放超过限用日期的“韩皑牌富勒烯焕活精华液”50盒、超过有效期的“蘭至牌眼部专用冷敷贴”医疗器械12盒,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从昆明购得广州卓姿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皑牌富勒烯焕活精华液”化妆品和广州妍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蘭至牌眼部专用冷敷贴”医疗器械在其店内销售、使用。2023年7月20日,我局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其货柜内摆有“韩皑牌富勒烯焕活精华液”50盒,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0/03/10,保质期至2023/03/10;“蘭至牌眼部专用冷敷贴”12盒,其中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0/04/25、有效期2020/04/24 10盒,生产日期2019/05/03、有效期2021/05/02 2盒。上述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已超过限用日期和有效期,但当事人未下架或单独设“过期”专柜或标明“过期”等提示语,仍然与其他正常销售的产品混放在一个货柜。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加之当事人为个体经营,平常未建账无购销单据,无法查证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故无法认定货值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20日现《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4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相关事实,同时与现场查检录相印证;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个人身份。
2023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1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十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过期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有效期的化妆品“韩皑牌富勒烯焕活精华液”50盒、“蘭至牌眼部专用冷敷贴”12盒;2.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处罚款1000元;3.对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述罚款共计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