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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904-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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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121号)

当事人:龙陵县沐春园果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NWFLG9N

许可证编号:JY15305230022426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热泉路

经营者:孙积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沐春园果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种,经批准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至查获时,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下列食品:(1)9瓶云南花语果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饮料”(标示净含量:150ML、生产日期:2021/07/21、保质期:18个月);(2)4袋洛阳市统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花生”(标示净含量:170克、生产日期:2023/01/04、保质期:常温120天);(3)4袋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川分公司生产的“手撕牛肉干”(标示净含量:12克,生产日期:2022/07/01、保质期:12个月);(4)2袋成都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糊辣味鸡尖”(标示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2/10/08、保质期:9个月);(5)1袋绵阳市福来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山椒笋尖”(标示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2/05/14、保质期:10个月);(6)4盒昆明新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松子”(标示净含量:240克、生产日期:2023/02/06、保质期:180天)。上述6个品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认定货值金额15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货台账,据当事人陈述,该批食品过期后未售出过,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销情况、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3年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1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认真整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过期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瓶“风味饮料”,4袋“麻辣花生”,4袋“手撕牛肉干”,2袋“糊辣味鸡尖”,1袋“泡山椒笋尖”,4盒“开心松子”。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