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821-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8-2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黑八桌球俱乐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BNYMLD3T
经营地址: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永昌路
经营者:李金海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台球活动、体育竞赛组织、棋牌室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2023年5月4日15时45分,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永昌路经营的龙陵县龙山镇黑八桌球俱乐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卷烟:84mm云烟(软珍品)3.5条、84mm云烟(紫)0.5条、84mm云烟(印象烟庄)0.4条、84mm云烟(印象)0.2条、84mm玉溪(硬和谐)1.4条,共计5个品种6条,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上述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属真品卷烟。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的真品卷烟:84mm云烟(软珍品)3.5条、84mm云烟(紫)0.5条、84mm云烟(印象烟庄)0.4条、84mm云烟(印象)0.2条、84mm玉溪(硬和谐)1.4条,共计5个品种6条移交我局处理。移交情况详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龙烟移〔2023〕第01-18号和随函移送财物清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7月3日经请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不同时间在龙陵县城不同零售商店购进了卷烟9条,其中在龙陵县龙山镇陵丽副食经营部购进了1条印象,剩余烟草在龙陵县龙山镇雨龙百货经营部和其它零售商店购进,共陆续购进了84mm云烟(软珍品)4条、84mm云烟(紫)1条、84mm云烟(印象烟庄)1条、84mm云烟(印象)1条、84mm玉溪(硬和谐)2条,共计5个品种9条。于2023年5月4日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龙山镇黑八桌球俱乐部现场查获。至查获时,当事人将上述5个品种的卷烟拆封后自己抽和发给朋友顾客抽了3条(84mm云烟(软珍品)0.5条、84mm云烟(紫)0.5条、84mm云烟(印象烟庄)0.6条、84mm云烟(印象)0.8条、84mm玉溪(硬和谐)0.6条),剩余6条卷烟未出售过,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对上述6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上述6条卷烟为真品卷烟。2023年5月11日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将上述6条卷烟报龙陵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认定价格(货值金额)为:1758元。于2023年7月3日移交我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单据,购销数量、价格、未销售等均以当事人询问所述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事实。
3.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材料1份共36页,证明了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查获时的情况及调查事实(附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WZ092305003701,证明了所查扣卷烟为真品卷烟;附《行政执法涉烟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发改价认〔2023〕60号)一份,证明了卷烟的价格),同时对案件移交依据作出了说明。
2023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陆佰壹拾伍元整(¥:615.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十五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