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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621-00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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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质量监督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弘通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E66GX5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华社区花桥小区

负责人:徐艳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3月24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陵县龙山镇弘通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停放待售的9个型号、45辆“立马”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龙陵县龙山镇弘通车行于2022年开始陆续从芒市、腾冲、保山、盈江等地购进鞍座长度大于350mm的各型号“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在其店内销售。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依法对其店内正常销售的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9个型号、45辆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了测量,结果为:1.“立马乐意YDB2451”8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85122222189007、185122222189016、185122226043042、185122222189005、185122222189048、185122221071321、185122221067625、185122222188080,现场测量鞍座长度53cm;2.“立马迈皓YDB1653”6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85122323009880、185122323009922、185122323009966、185122301011963、185122301011950、185122301011945,现场测量鞍座长度57cm;3.“立马乐羽YDB2451”7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851223222171403、1851223222171379、1851223222171400、1851223222171397、1851223222171350、1851223222171337、1851223222171370,现场测量鞍座长度57cm;4.“立马乐彩YDB2051”2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85122226051057、185122209191016,现场测量鞍座长度53cm;5.“立马CF01YDB2452”4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85122321001529、185122221072641、185122221072730、185122223054665,现场测量鞍座长度50cm;6.“立马乐悦 ZDB2051”8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85122209223060、185122209165090、185122206021517、185122206019152、185122206029332、185122206029333、185122206021459、185122206029495,现场测量鞍座长度53cm;7.“CT-7 ZDB2451”7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85122201064247、185122201079270、185122201044168、185122206002490、185122201044260、185122201044135、185122209078082,现场测量鞍座长度50cm;8.“CT-9 YDB2452”1辆,整车编码为:185122221054930,现场测量鞍座长度50cm;9.“立马乐美 LZDB2464”2辆,整车编码分别为:185122205002381、185122205002396,现场测量鞍座长度为47cm。现场测量过程由当事人全程陪同,对测量结果给予确定、认可,无异议。据当事人口述上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分别为:“立马乐意YDB2451”进货价格是1600元/辆,“立马迈皓YDB1653”进货价格是1800元/辆,“立马乐羽YDB2451”进货价格是1800元/辆,“立马乐彩YDB2051”进货价格是1600元/辆,“立马CF01YDB2452”进货价格是1300元/辆,“立马乐悦ZDB2051”进货价格是1200元/辆,“CT-7ZDB2451进货价格是1260元/辆,“立马CT-9 YDB2452”进货价格是1150元/辆,“立马乐美LZDB2464”进货价格是1150元/辆。

因当事人系个人经营,平时管理较为混乱,未建立相关经营进、销货台账记录,调查过程中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立马”电动自行车的购销相关凭证、票据等材料,致使本局无法确定当事人购进、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规定的“立马”电动自行车的准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本局本着重事实、重证据,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2023年3月24日本局查获的当事人停放待售的45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为计算标的,以当事人口述的购进价格为计算标准,认定货值金额为8×1600+6×1800+7×1800+2×1600+4×1300+8×1200+7×1260+1150+2×1150=6647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3月24日现《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检查照片21张、“立马”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45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检查过程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3年4月3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相关事实,同时与现场检查笔录相印证;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规定的“立马”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观上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及标准等缺乏全面了解,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本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立马”电动自行车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货值金额15%的罚款计玖仟玖佰柒拾元伍角(¥:9970.5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