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112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保山龙誉商贸有限公司、杨金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5F7F1C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冷长江
2022年11月7日,举报人黄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龙陵县龙山镇东卡松鹤楼一楼义乌商品批发部做虚假宣传和诱导消费,该商家用喇叭播放全部商品每样6元,但实际只有几种东西是6元,请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此事。”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0日对龙陵县龙山镇东卡松鹤楼一楼义乌商品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面标有“超市倒闭 样样10元起”字样,同时在店门口摆放的音频设备播放含有“顾客朋友们,店面已转,最后几天,本店所有商品6元,统统6元了,一样不留”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为查明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2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杨金华和保山龙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开始合伙从事日用百货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从山东及昆明螺蛳湾购进针织品、五金用品、服装等日用百货商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通过音响设备播放含有“顾客朋友们,店面已转,最后几天,本店所有商品6元,统统6元了,一样不留”的宣传内容的方式吸引顾客进店选购商品。顾客进店根据商品上面悬挂的“塑料制品10元起、玻璃系列10元起价、文具类10元起、全场一律10元起价”等价格标牌和各类商品价格标签(标示价格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价格进行交易。当事人宣传的“样样10元起、本店所有商品6元,统统6元了”与实际经营行为不符。同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超市倒闭、店面已转,最后几天”的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的价格均按实际标价继续交易,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而达成的交易难于界定,故执法人员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3页)、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确有销售商品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相关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况;
3.保山龙誉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冷长江和杨金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第(四)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已构成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在案发后立即主动纠正了违法宣传标语,其行为也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