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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2-101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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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质量监督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2〕85号)

当事人龙陵县镇安镇立申免烧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FYB968

经营者朱立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龙陵县镇安镇镇北村月亮田

2022年7月13日,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技术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镇安镇立申免烧砖厂开展监督抽查,对该厂生产销售的混凝土实心砖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所检项目强度等级不符合GB/T 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保山市建筑用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判定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龙陵县镇安镇立申免烧砖厂,由杨佐香签收,并告知了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9月13日超过了复检申请时间后,我局执法人员电话通知朱立申到我局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9月14日朱立申本人到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表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混凝土实心砖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这批砖于2022年3月1日生产,共生产了4000块砖,都已销售完了,销售价格是0.30元/块,共获得货款1200元。综上,本局认定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200元(4000块×0.30元/块),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13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受检产品信息联》1份、《送达回证》1份、免费提供样品情况说明1份,证明现场检查抽样情况。

2.2022年8月12日《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抽样产品相关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2022年8月26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验〔2022〕13-1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产品检验报告。

4.2022年9月13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了解接受询问时需携带的材料。

5.2022年9月14日,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收款收据1份,证明产品抽样、检验、销售等情况;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的是否认可与申请复检程序情况;证明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8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生产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生产过程中都是凭经验生产,且是第一次违法,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计12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户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