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2-0822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8-2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赵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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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9日查处你在龙陵县龙山镇珠宝城的非医师行医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主要是给附近的群众看看病、打打针,同时在看病的过程中顺带卖上一点药品,后经电话沟通协调,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忠龙、陈睿到场协助检查,后龙陵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对你非法行医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共15件)等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地点为龙陵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
为体现部门具体监管职责,经县卫生健康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协商同意,该案件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部门分别处理,赵岸斌非法行医案中使用的部分药品器械,于2022年4月6日由县卫生健康局移交我局分案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4月6日向我局移交的案件材料有①现场笔录两份9页;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1页,附物品清单一份17页;③询问笔录两份5页;④案件移送书一份1页,附移交物品清单一份6页,移交的物品有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国药准字H20059122,广东逸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1101)、远红外磁疗贴(鲁械注准20192090301,山东朱化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21070701)等药品器械共4件89个品种。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对你进行询问调查,从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药品器械的使用情况、购进情况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查了解。
经调查,你租用龙陵县龙山镇珠宝城临街商铺一格,用于为周边群众看看病打打针,看病时顺带销售一点药品器械,截至2022年3月底检查时已有一定时间,在现场检查及后续询问调查中,你均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同时你对3月29日的现场检查及后续询问调查均无异议。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向我局移交部分你无证经营的药品器械后,于2022年5月24日对你作出了①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零伍元正(¥2205.00元);③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2年08月05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3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医疗机构执业和医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同时行医时顺带销售药品器械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药品器械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认为现场摆放的药品器械主要是作为行医的手段和工具,你的违法行为应以同一个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给予罚款,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决定对你做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移交物品清单》(龙卫医保决[2022]3号)物品。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