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2-0505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05-05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碧寨乡天国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523MA6QCFBT5T
住所(住址):龙陵县碧寨乡天宁村和尚水上组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天国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大队接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材料(龙烟移〔2022〕第01-05号),材料表明:龙陵县碧寨乡天国百货店(经营者:赵天国)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4月7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月25日,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对龙陵县碧寨乡天国百货商店(经营者:赵天国)开展检查时,现场查获该店经营有卷烟84mm云烟(紫)8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条,84mm红河(软甲)4条共3个品种13条卷烟,该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经送检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作真伪鉴定,其中有云烟(紫)5条被鉴定为真品卷烟,其余卷烟均为假冒注册且伪劣卷烟。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真品云烟(紫)5条移交我局处理。经调查,真品云烟(紫)5条是赵天国于2022年2月8日到勐糯集市一街边摊点购进84mm云烟(紫)5条,进购价125元/条,支付货款625元(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为货值550.00元)。购进后拟以84mm云烟(紫)130元/条的价格分包销售或自用,直至被查获日止,未销售或自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材料一份共计39页。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查获经过和基本事实(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证明了所查扣卷烟中84mm云烟(紫)5条为真品卷烟),同时对案件移交依据做出了说明。
2.4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购、零售卷烟的事实及经过。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
4.赵天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身份信息。
5.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行政执法涉烟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2页,证明了5条真品云烟(紫)的货值金额为550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品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违法经营总额30%的罚款计人民币16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15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