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1-082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玉松副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523MA6PCR6248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立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2021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龙陵县玉松副食品商店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获该店经营场所食品区摆放有超过食品保质期预包装食品107袋小包装黄牛干巴。经分管领导批准,当日,我局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扣押〔2021〕7-1号)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告知了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查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区摆放的107袋小包装黄牛干巴,净重为3.215千克(生产厂家:龙陵县碧寨乡三江口天天旺宾馆,标注生产日期1月2日,看不清年份,当事人称知道是2021年生产的,保质期3个月),进货价100元/斤,销售价130元/斤。2021年7月21日查获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两个品种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43.00元。由于在调查中当事人称超过保质期后均未销售过,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过及违法所得等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7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一份共2页。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购进情况、销售情况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身份;
4.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
当事人经营的黄牛干巴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不进行下架销毁处理,仍然摆放在经营场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龙陵县玉松副食品商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1〕32号),当事人已在7月24日向本局提出了减轻处罚申请:生意不景气,属首次违法,未造成实际危害,请求减轻处罚。办案机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经集体讨论,给予了减轻处罚。决定保留办案机构处罚意见。
调查表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过期后未销售过,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且属首次违法。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采取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07袋小包装黄牛干巴;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