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0-1218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罚〔2020〕33号
当事人: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523316249355R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国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0年9月29日,我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全国12315平台9月26日登记的侯某某举报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广告中宣传“专利防蜂服”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投诉举报中心将该举报件转行政执法大队办理。接件后,执法人员开展了被举报企业网站网页宣传信息检查,并与举报人截图信息一一核对,于10月1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委托云南天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开发了公司网站, 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并销售公司相关产品。举报人举报的“专利防蜂服”广告于2016年发布,其产品由公司设计并委托贵州孙某某生产。被举报产品“专利防蜂服”网站宣传页1060元/套,经询问实际售价760元/套,自产品上网站销售之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已售出140套,售价760元/套,成本为*元/套,营业收入*元,利润为*元。
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宣传“专利防蜂服”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调查中当事人阐明:该防蜂服于2014年4月30日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人:郭云胶、黄国忠、黄国虎,专利号:ZL201320419105.1。2015年办理了专利权转移,由郭云胶变更为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内容交接不清,公司自2017年7月后未再缴纳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的规定,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于2017年7月13日已终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9月29日投诉举报中心转举报件一份共5页。
2.《询问调查笔录》第1次共4页。
3. 《询问调查笔录》第2次共3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公司委托书一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一份。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龙市监罚告【202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在11月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主观上公司无虚假广告宣传的故意,接到举报第一时间整改;2.客观上销售产品数量少、金额小;3.广告投放面小,造成影响较小,未出现过质量投诉;4.企业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行业不景气。
经办案机构讨论,法制审核,当事人企业在疫情期间,行业受影响,经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结合《中共保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六稳”“六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做好疫情期间市场主体“六稳”“六保”工作,建议在原从轻处罚的幅度上再减免5000.00元,处予15000.00元的罚款。
龙陵县黄氏蜂业有限公司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证书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违法行为。
当事人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