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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1017-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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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质量监督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97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新乡博大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BW1AKT3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龙新社区

经营者:王涛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7月16日,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山市检验检测院依法对龙陵县龙新乡博大五金店销售的两款阻燃C类电线产品(1.阻燃C类电线(2.5mm² ZC-BVR);2.阻燃C类电线(6mm² ZC-BVR))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20℃导体电阻不符合JB/T 8734.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保山市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验〔2025〕13-02号)和《检验报告》(编号:BJJ202507031),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时限和相关程序,当事人现场答复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做了现场记录,并对剩余的不合格的型号为(6mm²ZC-BVR)的半卷阻燃C类电线进行了扣押,地点存放于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2025年8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以上情况无异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阻燃C类电线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款电线是2025年5月份从保山老唐五金店购进的,有进货单据。阻燃C类电线(2.5mm²ZC-BVR)的购进数量是7卷,进货价格是190.00元/卷,销售价格是240.00元/卷,现在已经销售完。阻燃C类电线(6mm²ZC-BVR)的购进数量是6卷,进货价格是380.00元/卷,销售价格是450.00元/卷,现在剩余半卷。电线都是零散销售给个人使用,无销售台账。阻燃C类电线(2.5mm²ZC-BVR),7卷的进货成本总共是1330.00元,已全部销售,总的销售收入是1680.00元,扣除进货成本,总的获利350.00元。阻燃C类电线(6mm²ZC-BVR)6卷的进货成本总共是2280.00元,已销售5.5卷,总的销售收入是2475.00元,扣除进货成本,总的获利195.00元。由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155.00元,违法所得为:54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受检产品信息联》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2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送达回证》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抽样情况;

2.《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验〔2025〕13-02号)1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J202507031)1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J202507038)1份、《检验结果通知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明产品检验不合格及检验报告送达告知情况;

3.2025年8月15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扣押〔2025〕13-02号)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清单》(龙市监清〔2025〕13-02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情况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龙市监询〔2025〕13-02号)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情况及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事实;

5.2025年9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龙陵县龙新乡博大五金店营业执照及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违法行为性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阻燃C类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阻燃C 类电线,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15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45.00元;

3.没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号为6mm²ZC-BVR的阻燃C类电线半卷。

以上罚没合计:4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下段)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