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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325-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5-03-2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工商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5〕26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磊哥引领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CKRJE72H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坪组

经营者:董诗磊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5年1月7日,我局12315平台接到付某投诉举报件,举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销售化妆品“佰草童话当归按摩油”(云G妆网备字2023000763)时,宣称此按摩油具有保湿功效,投诉举报人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得知其并未取得保湿功效备案,涉嫌虚假宣传,受理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本局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董诗磊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违反化妆品广告宣传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3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市场主体。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店铺名称:云南高黎贡磊哥专选)销售化妆品“云南佰草童话当归按摩油”时制作了产品参数宣传介绍页面,参数页面功效项下宣称了“收缩毛孔、抗氧化、舒缓、提亮肤色、保湿”。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的规定,化妆品宣称保湿的,需要做“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四项中的至少一项。2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龙市监限提〔2025〕14-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发布产品广告所需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向我局提供上述化妆品宣称保湿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化妆品“云南佰草童话当归按摩油”产品参数页面功效项下宣称的“保湿”无宣称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广告制作费用的情况说明,说明“云南佰草童话当归按摩油”的广告制作费用为壹佰元整(¥:100.00元),综合考虑该广告制作的难易程度及本地用工成本,决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化妆品广告制作费用予以采信,广告制作费用共计壹佰元整(¥:1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董诗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证据收集情况;现场照片5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化妆品“佰草童话当归按摩油”及该化妆品相关信息的情况;网页截屏3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化妆品产品参数宣传情况及投诉举报人退款退货的情况;

3.对该百货店经营者董诗磊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了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产品宣传参数页面制作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购进情况、销售情况;

4.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制作广告费用的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佰草童话当归按摩油”的购进单据打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化妆品购进渠道及购进验收情况;

6.投诉举报人提交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了“佰草童话当归按摩油”功效宣称无“保湿”的情况。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陈述,称已对投诉举报人所购化妆品作了退款退货处理,避免了危害后果的发生,申请从轻处罚。经核查,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做好现场检查及相关信息查询工作,在后续调查中,经营者董诗磊自觉接受询问调查,主动提供供货企业资质证照及购进单据,并就相关问题予以说明,另当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我局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为一般处罚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发布的化妆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4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