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50102-00008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腊勐镇涵怡电子商务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523MA6KHFFG64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腊勐镇白泥塘村
经营者:熊家忠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陵县腊勐镇涵怡电子商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米兰水润丝素蛋白乳等6种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案涉产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秀保进行了询问调查,李秀保向本局提交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本局提出了减轻处罚请求。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当事人经营场所左边两排货柜上摆放着如下6种化妆品:(1)4瓶米兰水润丝素蛋白乳(生产批号:20061201,限用日期:2023.06.11,净含量:500ml),销售价格20元/瓶;(2)5瓶艾草柔丝润养修护霜(生产批号:(BSL)GZ200325,限用日期:2023.03.24,净含量:750ml),销售价格15元/瓶;(3)4瓶懒猫一族净透去屑洗发乳(生产批号:2019030029Q,限用日期:2022.03.29,净含量:780ml),销售价格20元/瓶;(4)3瓶朵美.烫后护卷弹簧素(生产日期:20190318,保质期:3年,净含量:300g),销售价格10元/瓶;(5)2瓶美璞尔柔顺修护洗发露(生产批号:LOT:MPEABI,限用日期:2024.02.18,净含量:800ml),销售价格25元/瓶;(6)2盒汉典染发膏(生产批号:190406,限用日期:2022.04.05,净含量:120ml*2),销售价格10元/瓶。标签信息显示,以上6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另查明,上述化妆品都是商家送货上门,具体购进时间、数量、单价及供货单位名称当事人已记不清。经计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335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购销台账,也无销售记录及凭证,其销售化妆品的日期、数量等均已记不清,故本局对上述涉案化妆品的实际采购及销售情况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人代理人李秀保进行了询问调查时,李秀保向本局提交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熊家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委托李秀保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相关事项的事实。
2.2024年11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4〕24—6号)1份共2页,财物清单(龙市监物清〔2024〕24—6号)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3页。一是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三是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案涉物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的事实。
3.2024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案涉产品及化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三是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四是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及理由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减轻罚款的申请。经核查,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案涉产品及化妆品货值金额不大,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请,本局决定予以采纳。
2024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1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米兰水润丝素蛋白乳等6种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米兰水润丝素蛋白乳等6种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4瓶米兰水润丝素蛋白乳、5瓶艾草柔丝润养修护霜、4瓶懒猫一族净透去屑洗发乳、3瓶朵美.烫后护卷弹簧素、2瓶美璞尔柔顺修护洗发露、2盒汉典染发膏;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