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924-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江乡恒利达超市(经营者:徐保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16HA98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龙江乡恒利达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的超能倍净飘香无磷洗衣粉等8个品种的工业产品超过保质期失效,100年润发强韧养发养润调理洗发露等5个品种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经报请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工业产品和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4年8月23日,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商品售卖货架上摆放有下列8种工业产品:(1)超能倍净飘香无磷洗衣粉6袋(规格800g/袋、限用日期:2023/12/26);(2)超能APG薰衣草天然皂粉2袋(规格480g/袋、限用日期:2022/9/28);(3)超能APG薰衣草天然皂粉4袋(规格1.08kg/袋、限用日期:2024/4/13);(4)超能植冰悦色天然皂粉6袋(规格1.5kg/袋、限用日期:2024/5/11);(5)超能浓缩天然皂粉1盒(规格1.5kg/盒、限用日期:2023/1/15);(6)雕牌彩漂渍液5瓶(规格650g/袋、限用日期:2024/3/18);(7)激浪彩衣漂渍液4瓶(规格600g/袋、生产日期:2022/6/8、保质期:两年);(8)激浪彩漂PLUS4瓶(规格600g/瓶、生产日期:2022/6/8、保质期:两年),标签信息显示,以上产品均已失效(超过限用使用日期),上述8种工业产品在超过限用使用日期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已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在调查过程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6*11+2*12+4*23+6*28+1*37+5*10+4*5+4*5)=477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台账,上述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期)产品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同时,当事人超市内的商品售卖货架上还摆放有下列5种化妆品:(1)100年润发强韧养发养润调理洗发露202袋(规格7g/袋、限用日期:2021/07/01);(2)好迪精华素焗油洗发水(柔亮幻彩)30袋(规格8ml/袋、生产日期:2017/10/08,保质期:四年);(3)索芙特防脱育发香波(营养焗油配方)3瓶(规格:400g/瓶、限用日期:2023/03/07);(4)索芙特防脱育发香波(柔顺配方)6瓶(规格:200g/瓶、限用日期:2023/03/07);(5)植物语录老姜王清爽洗发露(生姜萃取)2瓶(规格:750ml/瓶、限用日期:2024/06/22),标签信息显示,以上5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5种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202*0.25+30*0.25+3*28+6*15+2*50)=332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台账,上述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期)化妆品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2份,证明现场情况、违法事实及本局依法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销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4年9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收到涉及上述失效产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秉承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经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一、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期)的8种工业产品:超能倍净飘香无磷洗衣粉6袋、超能APG薰衣草天然皂粉2袋、超能APG薰衣草天然皂粉4袋、超能植冰悦色天然皂粉6袋、超能浓缩天然皂粉1盒、雕牌彩漂渍液5瓶、激浪彩衣漂渍液4瓶、激浪彩漂PLUS4瓶;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77元。
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5类化妆品:100年润发强韧养发养润调理洗发露202袋、好迪精华素焗油洗发水(柔亮幻彩)30袋、索芙特防脱育发香波(营养焗油配方)3瓶、索芙特防脱育发香波(柔顺配方)6瓶、植物语录老姜王清爽洗发露(生姜萃取)2瓶;
2.罚款3000元。
以上一、二项罚款共计:叁仟肆佰柒拾柒元整(¥34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