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626-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
文号 | 浏览量 | 184 |
当事人:龙陵县千叶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CDWFC614
经营者:匡大贤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小新寨组50号
2024年3月18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人代某通过中国邮政信件向本局投诉称,其通过抖音平台从网店名为“云南茶叶农副产品”购买了245元的白毫银针散茶两份,收到货后发现商家产品标签上使用的是紧压白茶的执行标准GB/T31751。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网店名为“云南茶叶农副产品”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网店名为“云南茶叶农副产品”的龙陵县千叶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为实际经营单位,现场检查未发现包装好的袋装茶叶,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投诉所述的标签上标注有“执行标准:GB/T31751”等字样批次的白毫银针散装白茶。据当事人述称,平时是在接到订单后才粘贴标签,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标签标示产品名称:白毫银针白茶散茶,配料:云南大叶种茶牙尖,工艺:自然晾晒,原料:2024年云南茶叶鲜叶,产品执行标准:GB/T31751,净含量:500g。2024年3月25日,投诉人代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就同一事由向本局再次投诉商家。
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包装标签、订单截图等显示,当事人确实向投诉举报人销售了标签上标注有“执行标准:GB/T31751”字样的白毫银针散装白茶。经本局执法人员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确认,GB/T31751-2015为《紧压白茶国家标准》,白茶执行标准为GB/T22291-2017。
另,在核查期间,另一投诉人梁某某于2024年4月3日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本局投诉称,其于2024年3月14日、3月20日通过抖音店铺“云南茶叶农副产品”总计花费2430元分别购买了3斤、8斤紫芽苞茶,订单号为6928040444752106713、6927877858723828953,收到货后发现产品诸多问题,产品外包装执行标准为GB/T31751紧压白茶的执行标准,后经12315投诉其标注生产厂家,店家销售产品非该标注生产厂家生产产品,该店铺所售卖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网店名为“云南茶叶农副产品”的实际经营单位“龙陵县千叶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匡大贤的陪同下,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有紫芽苞散装白茶2.5千克,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标签标示产品名称:森野紫芽苞;配料:云南大叶种茶芽尖;工艺:自然晾晒;原料:2024年云南野生古树茶;产地:云南保山;执行标准:GB/T22291—2017;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00059;生产商:双江高普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出品商:龙陵县千叶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地址:龙陵县平达乡平安村小新寨组50号;生产日期:2024年2月29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述的标签上标注有“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日期:2024年2月18日”等字样的该批次“森野紫芽苞”茶。
本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发现,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92500059属生产商“双江高普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办结反馈工单》显示:经检查现场经营者台账,未发现投诉举报涉及的相关产品,经营者作出声明,从未生产销售过该款茶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紫芽苞散装白茶2.5千克依法予以扣押,拍摄现场照片6张,现场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匡大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予以并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匡大贤的委托代理人杨凤英进行了询问调查,代理人杨风英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有虚假内容的白茶的违法行为、涉嫌经营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紫芽苞白茶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从事茶叶、农副产品、农产品等经营的合法经营主体。该店于2023年04月12日设立登记,后在抖音平台开设“云南茶叶农副产品”网店从事茶叶经营活动。本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当事人位于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小新寨组50号的龙陵县千叶农副产品销售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被投诉产品为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白毫银针白茶,共向投诉举报人代某销售了白毫银针散茶两份共1.0kg,消费金额245元。现场检查时已未存有散装白毫银针白茶。据当事人述称,平时都是在接到订单后才加贴标签。上述涉案白毫银针白茶是当事人2024年2月29日从双江高普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件(10kg/件),购进单价200元/kg,现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为240元/kg、220元/kg,货值共计2220元,故违法所得2220元(220元/kg*9kg+240元/kg*1kg=2220)。
另查明,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的紫芽苞散装白茶,现场检查时还存有2.5kg。经查实,当事人确实向梁某某于2024年3月14、20日通过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云南茶叶农副产品”销售了3斤、8斤紫芽苞茶,订单号为6928040444752106713、6927877858723828953,总计消费金额2430元。上述涉案紫芽苞白茶是当事人2024年2月21日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茶叶收购商刘某某处购进的,共购进1件(10kg/件),购进单价320元/kg,已销售7.5kg,还存有现场检查时的2.5kg,销售单价为440元/kg,故违法货值金额为32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440元/kg*7.5kg-320元/kg*7.5kg=90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茶叶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白毫银针散装白茶外包装标签标识信息的相关事实;
2.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6张共3页,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茶叶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紫芽苞散装白茶外包装标签标识信息的相关事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2页(龙市监强制〔2024〕7-1号)、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共1页(龙市监清〔2024〕7-1号),证明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紫芽苞白茶的扣押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茶叶购进情况、经营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匡大贤委托的代理人杨风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委托代理人杨风英的资格情况;
6.投诉举报书一份1页、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工单二份2页,表明投诉人购买茶叶数量及支付价款情况和投诉转办情况。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经营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白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2024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4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茶,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20元;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白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白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紫芽苞散装白茶2.5kg;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3)罚款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
二、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紫芽苞散装白茶2.5kg;
三、罚款合计:7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