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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40206-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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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质量监督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4〕4号)

当事人:龙陵县奥妙汽车修理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31634976XE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村勐连寨组48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8月16日,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销售的“索美特”超级汽油发动机油(规格型号:4L/桶)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1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产品的检验报告,该产品的“低温动力黏度”不符合GB11121-2006《汽油机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2023〕13-14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YP202301905),并告知了复检的时限和程序,同时做了现场检查记录,对该产品做了登记扣押。2023年12月25日,到期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2023年12月26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索美特”超级汽油发动机油购进数量是2件共12桶,进货价格是118.00元/桶,销售价格是168.00元/桶。1桶都没有销售过,就是抽样时抽了2桶,当时就是按168.00元/桶,2桶共336.00元的价格收取的样品费用,自己的车使用拆了1桶,用了一部分,还用剩一部分,完整的还剩下9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编号:YNCSP-2023-163)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YNCSP-2023-163)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抽样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验[2023] 13-14号)1份、《检验报告》(YP202301905)1份,证明产品检验不合格及检验报告送达告知情况;

3.《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财物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情况;

4.由当事人提供的龙陵县奥妙汽车修理厂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及委托办理情况;

5.《询问通知书》(龙市监询〔2023〕13-14号)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情况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索美特”超级汽油发动机油其他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情况。

2024年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索美特”超级汽油发动机油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与生产企业联系,并提供了该产品其他批次的合格检验报告,能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的产品未销售出去,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索美特”超级汽油发动机油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201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6.00元;

3.没收不合格的的9桶“索美特”超级汽油发动机油。

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3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