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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1013-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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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166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倾颜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523MA6P33937Y

地址:保山市龙陵县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塔水乡滨-8号

负责人:陈艳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龙陵县龙山镇倾颜美容院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柜上摆放有无标签的红金面膜1盒,超过限用日期的金箔水晶面膜1盒、阳光悦颜防护乳(象牙色)1瓶,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店内货柜上摆放有下列化妆品:1.无标签的红金面膜1盒;2.广州艾芙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箔水晶面膜1盒,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0.08.30,使用期限:2023/08/29,规格500g,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17;3.广州美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阳光悦颜防护乳(象牙色)1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19.07.09,使用期限:20220708,规格1kg,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73。上述化妆品无标签和已超过限用日期和有效期,但当事人未下架或单独设“过期”专柜或标明 “过期”等提示语,仍然与其他正常销售的产品混放在一个货柜。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平常未建账无购销单据,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以当事人口述价格,认定货值金额4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3年9月14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和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相关事实,同时与现场检查笔录相印证;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个人身份。

2023年9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1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无标签和在超过使用期限后不进行下架销毁处理,且不设置过期专柜或标明“过期”提示,仍然与其他正常销售的商品混放在货架上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无标签化妆品和经营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过期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标签红金面膜1盒、超过使用期限的金箔水晶面膜1盒、阳光悦颜防护乳(象牙色)1瓶;

二、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