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925-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碧寨乡碧顺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NEBH38U
经营场所:龙陵县碧寨乡梨树坪社区金田一组60号
经营者:饶方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陵县碧寨乡碧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的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去屑洗发露、星达人小苏打牙膏、清扬去屑洗发露、雨洁去屑洗发露(生姜去屑)、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护)、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顺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黑亮强韧型)8个品种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下列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1.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去屠洗发露,生产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750g,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48,限用日期:2022年1月5日;2.星达人小苏打牙膏,生产商:广东星辰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80g,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30,限用日期:2023年5月14日;3.清场去屑洗发露,生产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规格400g,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限用日期2023年3月8日;4.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护),生产商:拉芳家化有限公司,规格:200mL,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63,限用日期:2021年09月12;5.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护),生产商:拉芳家化有限公司,规格:200mL,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63,限用日期:2021年8月16日;6.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生产商:广州保洁有限公司,规格:400mL,生产许可证号:津妆20160006,限用日期:2023年3月15日;7.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顺型),生产商:广州保洁有限公司,规格:400mL,生产许可证号:津妆2016006,限用日期:2023年2月8日;8.海飞丝去屑洗发露(黑亮强韧型),生产商:广州保浩有限公司,规格:400mL,生产许可证号:津妆2016006,限用日期: 2023年1月8日。
另查明,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进、销售(或使用)情况如下: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去屑洗发露、星达人小苏打牙膏、清扬去屑洗发露、雨洁去屑洗发露(生姜去屑)、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护)、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顺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黑亮强韧型)等8个品种化妆品,据当事人称,因未完整建立购销货记录台账,具体进货时间记不清,都是一种产品进购10瓶左右,进货价记不清,过期后没有进行销售过,故销售单价及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违法货值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龙陵县碧寨乡碧顺商店《营业执照》及饶方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3〕10-13号)1份,扣押物品清单(龙市监扣清〔2023〕10—13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一是证明2023年9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3.询问笔录1份(2023.9.13),一是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二是证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三是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各行业生意普遍萧条等客观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同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蒂花之秀焗油修护去屑洗发露、星达人小苏打牙膏、清扬去屑洗发露、雨洁去屑洗发露(生姜去屑)、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护)、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顺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黑亮强韧型)8个品种化妆品;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