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328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3-28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富才调味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7L32H25C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南农贸市场8-4号
经营者:罗富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2年7月20日,根据《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市监发〔2022〕21号)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红色)和塑料购物袋(白色)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塑料购物袋(红色)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NO:QG202203195;NO:QG202203196),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相关事宜及时限。2023年2月25日到期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反馈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同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白色塑料购物袋和黄色塑料购物袋是2022年9月份从芒市俊秀塑料制品经营部购进的,没有和该供货商要过收据,当事人因店面到期不准备继续经营了,已将存货退回给上级经销商了,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单据,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只能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3月7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2. 2022年7月20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单》(龙市监抽〔2022〕13-9、龙市监抽〔2022〕13-10号)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抽样情况;
3. 2022年12月26日《检验报告》(NO:QG202203195;NO:QG202203196)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事实。
4. 2023年3月7日询问通知书(龙市监询〔2023〕13-5号)1份,证明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情况;
5. 2023年3月7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及销售情况及存在的困难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塑料布购物袋,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法人罗富才夫妻两人年纪已大,因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夫妻两人要扶养4个孙辈,生意也不好做,生活确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货值金额0.15倍罚款272.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户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