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40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瑞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FCXX2L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珠宝城22-4号
经营者:杨程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2年7月20日,根据《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市监发〔2022〕21号)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白色大号)、塑料购物袋(白色中号)和塑料购物袋(红色)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三种批次的塑料购物袋均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QG202203192;NO:QG202203193;NO:QG202203194)共三份,经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反馈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同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种不合格塑料购物袋都是2021年从意达农贸市场商户陈安云处购进的,塑料购物袋(白色大号)的购进数量是66包,销售价格是4元/包,货款已结清,但是没有和供货商索要收据,该批次塑料购物袋主要是日常零售,从抽检当天开始至今66包已全部自用完,无库存,没有零售,该批次塑料购物袋的货值金额是264.00元(66包X4.00元/包),违法所得是0元。塑料购物袋(白色中号)的购进数量是125包,销售价格是3.00元/包,货款已结清,也没有和供货商索要收据,主要也是日常零售,从抽检当天开始至今125包已全部自行用完,无库存,没有零售,该批次塑料购物袋的货值金额是375.00元(125包X3.00元/包),违法所得是0元。塑料购物袋(红色)的购进数量是268包,销售价格是2.50元/包,货款已结清,也没有和供货商索要收据,主要做日常零售,从抽检当天开始至今268包已全部自行用完,无库存,没有零售,该批次塑料购物袋的货值金额是670.00元(268包X2.50元/包),违法所得是0元。上述三种塑料购物袋的货值金额共计1309.00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单据及销售台账,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只能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2.2022年7月20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单》3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抽样情况。
3.2023年3月20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2年12月26日《检验报告》(NO:QG202203192;NO:QG202203193;NO:QG202203194)3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货值金额0.5倍罚款654.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户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