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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302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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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质量监督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12号)

当事人: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3162425402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

法定代表人:华明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11月21日,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销售的“万事大吉 万事吉祥”(规格型号:25发/个×体16个/件)的烟花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月5日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检验报告,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向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编号:(CJ)YH2022-11-048)送达给你公司,同时告知了检验结果及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查明违法事实,经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万事大吉 万事吉祥”烟花产品是直接从生产厂家浏阳市中和金星花炮厂进的货,购进数量是18件,进货价格是24元/件,有厂家的发货单据;因为是恰逢春节前期,正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之前,该批不合格烟花爆竹就已经销售完,销售价格是31元/件,有销售单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1月2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编号:SC2022-1-YH103)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2-1-YH03-1)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送达回证》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抽样情况;

2. 2023年1月20日,《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验〔2023〕13-1号)1份,检验报告(No:(CJ)YH2022-11-048)1份,证明产品检验不合格及检验报告送达告知情况;

3. 2023年2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及委托办理情况;

4. 2023年2月14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龙市监询〔2023〕13-1号)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情况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 2023年2月14日浏阳市中和金星花炮厂发货清单1份,龙陵县鼎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不合格产品的进销售数量及价格情况。

2023年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万事大吉 万事吉祥”组合类烟花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558.00元2倍的罚款111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58.00元。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67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