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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32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3-03-2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质量监督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17号)

当事人龙陵天和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3230211210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松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2年8月3日,根据《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市监发[2022]21号)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白色)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2年12月26日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塑料购物袋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反馈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同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白色)是2022年6月26日从保山诚信百货购进的,购进数量是60扎,购进价格是1.60元/扎,销售价格是5.00元/扎,主要是日常零售,目前已全部销售完,货款已结结清,但是没有和该供货商要过结算收据,也未做销售台账记录。以上货值金额共计300元(60扎×5.00元/扎),获违法所得300元(60扎×5.00元/扎)。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单据,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只能以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1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及授权委托代理情况。

2.2022年8月3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抽样情况。

3.2023年3月1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2年12月26日《检验报告》(NO:QG202203198)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户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