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128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1-28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象达赧洒顺喜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932A8M
住所:龙陵县象达赧洒村委会赧洒二组12号
法定代表人:高顺喜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2年8月15日,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三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22〕-123)安排和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本局执法人员配合,依法对龙陵县象达赧洒顺喜商店销售的粉状过磷酸钙、增效磷肥、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三种肥料进行抽样,抽样单号分别为:2022-1-FL39-1、2022-FL39-2、2022-1-FL39-3。2022年10月27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粉状过磷酸钙、增效磷肥、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C)FL-2022-07-153、(SC)FL-2022-07-154、(SC)FL-2022-07-155)。三种肥料都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2022年12月6日到期当事人未提出复检验申请,经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2022年12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反馈对质量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粉状过磷酸钙、增效磷肥、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明,粉状过磷酸钙是从一位名叫杨龙兵代理商那里进的货,生产厂家是云南昆阳二街磷肥厂,进货时间大概是2021年9月份;增效磷肥也是从代理商杨龙兵那里进的货,生产厂家是云南安宁强力磷化工厂,进货时间是2022年6月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是从芒市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的货(能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时间是2021年3月16日。粉状过磷酸钙共购进5吨(100袋),销售价格是20.00元/袋,货值金额为:2000.00元;增效磷肥共购进20吨(400袋),销售价格是30.00元/袋,货值金额为:12000.00元;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共购进20件(规格型号:50克/袋×40袋/盒×6盒/件),销售价格是2.50元/袋,货值金额为:12000.00元,在收到检验报告前这三种肥料就已经销售完,无进销售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8月15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编号:2022-1-FL39)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2-1-FL39-1、2022-1-FL39-2、2022-1-FL39-3)3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送达回证》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抽样情况。
2. 2022年11月21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验[2022]13-6号)1份,检验报告(SC)FL2022-07-153、(SC)FL2022-07-154、(SC)FL2022-07-155共3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及告知情况。
3. 2022年12月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象达赧洒顺喜商店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4. 2022年12月8日《询问通知书》(龙市监询[2022]13-6号)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询问情况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 由当事人提供的芒市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进货渠道。
2023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合格粉状过磷酸钙、增效磷肥、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粉状过
磷酸钙、增效磷肥、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说明进货来源;且法人高顺喜腰部有重疾,不能做重活,上有80多岁体弱多病的老父亲,下有两个正在读大学的子女,一家人的生活就依靠这个商店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合格粉状过磷酸钙、增效磷肥、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货值金额0.5倍罚款1300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6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9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户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