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128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1-28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新乡仁波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1C6893
住所:龙陵县龙新乡龙新村龙新街15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赵仁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2年8月15日,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三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22〕-123)安排和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本局执法人员配合,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号为2022-1-FL38-2,2022年10月27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该批次含腐植酸过磷酸钙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C)FL2022-07-152〕,结论为:经检验,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硫(以S计)的质量分数、腐植酸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总铅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过磷酸钙》(GB/T 20413-2017)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包装标识不符合《过磷酸钙》(GB/T 20413-2017)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标准,依据《2022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检测报告;2022年12月6日到期当事人未提出复检验申请,经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2022年12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反馈对质量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含腐植酸过磷酸钙产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该批不合格含腐植酸过磷酸钙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从晋宁昆阳禾丰混合磷肥厂购进的,进货单在付款后就丢了,共购进15吨(300袋),销售价格是35.00元/袋,货值金额为10500.00元(35.00元/袋×300袋)。在收到检验报告前该批含腐植酸过磷酸钙产品已全部卖完,也没有做进销售台账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15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抽样照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抽样情况。
2.2022年12月9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C)FL2022-07-152)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含腐植酸过磷酸钙产品的违法事实。
3.龙陵县龙新乡仁波商店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情况。
4.由当事人提供的晋宁昆阳禾丰混合磷肥厂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渠道。
2023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合格含腐植酸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含腐植酸过磷酸钙,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产品的进货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合格的含腐植酸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157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户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