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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12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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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商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2〕114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丽肤堂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E66GX5

经营者熊翠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华社区龙华路105号

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龙陵县龙山镇丽肤堂美容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粘贴的两张宣传画,其内容为“医美桑诺尔 签约治疗 无效退款 独家专利技术解决各种、疤痕、妊娠纹、胎记”和“问题性皮肤全效管理 无斑是美的开始7-30天彻底断激素 激素痘/激素脸/激素性皮炎”,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一步检查,发现其店内货柜上摆放有超过限用日期的“SNR桑诺尔”冰肌净肤霜等3个品种的化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三)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一、当事人利用其店内设置的宣传画对其加盟的公司开展的项目和过敏皮肤的护理进行宣传。其中一条“医美桑诺尔 签约治疗 无效退款 独家专利技术解决各种疤痕、妊娠纹、胎记”,其宣传的产品为“冰肌修复面膜膏”,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疤痕、妊娠纹、胎记”的功能、性能;其中一条:“问题性皮肤全效管理 无斑是美的开始7-30天彻底断激素 激素痘/激素脸/激素性皮炎”是对其开展的过敏皮肤的护理项目进行宣传,但当事人未能提供能验证上述宣传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龙陵县龙山镇丽肤堂美容店货柜上摆放的“SNR桑诺尔”冰肌净肤霜2盒,其外包装标明限期使用日期:20221023;浪漫千百度清洁靓肤膏1盒,其外包装标明限期使用日期:20220814;欧.丹.玛.丽花色出水粉底膏1盒,其外包装标明限期使用日期:20211212。上述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日期,但当事人未单独设过期化妆品专柜或标明“过期”、“自用”等提示语,仍然与其他正常销售的化妆品混放在一个货架上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664元,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相关事实,同时与现场查检录相印证;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个人身份。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在无相关证明材料情况下将普通化妆品宣传为能达到“解决各种疤痕、妊娠纹、胎记”的功能、性能和不能提供验证“7-30天彻底断激素 激素痘/激素脸/激素性皮炎”广告宣传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荣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所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二、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在超过限用日期后不进行下架销毁处理,且不设置过期专柜或标明“过期”提示,仍然与其他正常销售的商品混放在货架上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所发布虚假广告范围仅为本店,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所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数量不多,化妆品过期后未销售过,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SNR桑诺尔”冰肌净肤霜2盒,浪漫千百度清洁靓肤膏1盒,欧.丹.玛.丽花色出水粉底膏1盒;

二、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三、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四、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两项罚款共计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