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2-083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宗元建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BPK7LR2C
经营场所: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热泉路
经营者:杨宗元
2022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山镇宗元建材店(经营者:杨宗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含有对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能治疗相关疾病的宣传内容的宣传展板和宣传单页,同时在其店内摆放的音频设备播放含有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能治疗相关疾病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龙陵县龙山镇宗元建材店《营业执照》后,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当事人于2019年从施甸县城一个窗帘店购进了5盒老曾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购进单价为150元/盒,购进3盒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购进单价为180元/盒。后于2022年7月8日从施甸县城的同一窗帘店购进的2盒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同时向该窗帘店拿来了用于宣传产品的宣传展板、宣传单页及音频设备。2022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摆放在其店内的宣传展板、宣传单页和音频设备标示、播放有“老曾膏药 家中常备 适宜人群 风湿骨病 颈肩腰腿 跌打损伤 各种痛症 颈椎病 肩周炎”、“老曾涂涂乐 适宜人群 荨麻疹 急慢性皮炎 龟头炎 妇科炎症 适用于各种皮肤病”等明示或者暗示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能治疗各种疾病的内容。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未销售过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除了刚购进的2盒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及已使用剩余的1瓶老曾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其他产品都是给其母亲使用了。
另查明,老曾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外包装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赣卫消证字(2019)第D038号,产品属于消毒产品;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包装盒上标注有“企业标准Q/HNCM006-2019本品为保健用品 不能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该产品为一般商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能证明的其产品有上述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2年7月19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共5页)、保山市政务信息平台工单(YNBS2022071206109020),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对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的相关事实。
2.2022年8月1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的相关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022年8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6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对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且行为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涂涂乐本草透皮抑菌膏、老曾筋骨祛痛保健贴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