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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2-0412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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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商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2〕3号)

当事人龙陵县德馨门窗装饰材料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PPJKJ1U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家坡

经营者程文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1月7日,举报人黄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其于2021年9月3日在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家坡美心偙朗专卖店以5000元定制了3道木门,后于11月17日拉到家里,通过与厂家咨询答复是假冒的,举报美心偙朗专卖店售假,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遂于2022年1月17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程文华于2020年8月5日在我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木质装饰材料、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门窗及建材销售。当事人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签订有经销协议,被授权经销美心偙朗全系产品(协议有效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月)。2021年9月3日,消费者黄某以5000元价格向当事人定制了3套美心偙朗品牌的木门(款式:3470)。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把标有美心偙朗品牌的3套木门送到消费者黄某家里,并承诺3天后进行安装。由于消费者黄某的投诉举报和双方存在一定的矛盾纠纷等原因,上述3道定制木门没有完成安装使用。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上述标有美心偙朗品牌的3套木门是假冒的。该3套木门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从重庆幸超冠木制品有限公司订购的,订购金额为3060元(1020元/套)。该3套木门的美心偙朗标牌是当事人从自家店里的其他美心偙朗木门扣下的标牌后粘贴上去的。由于交易行为是否执行完毕、产品归属问题等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判定。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幸超冠木门订货单、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美心偙朗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产品情况、购进产品基本情况及存在自行粘贴产品标牌用于以假充真的违法事实;

3.涉案产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把标有美心偙朗品牌的3套假冒木门送到消费者家里的相关违法事实;

4.《美心偙朗经销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被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授权经销美心偙朗全系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已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美心偙朗木门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性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采取从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30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