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1-0712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馨城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3467520072
经营者姓名:陈贵奏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3日,我局收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授权的维权专员杨某(以下简称维权专员)投诉称,在龙陵县城内六家商户发现销售假冒该公司的云南白药系列产品,恳请我局依法进行查处。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维权专员陪同下,对你经营的龙陵县馨城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部内左侧货架第三层上摆放有云南白药牙膏(留香型,100克/支)7支、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100克/支)5支、云南白药清逸堂日子卫生巾(16片/包)16包,以上商品经维权专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认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措施。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0年12月左右(具体时间已记不清楚)和一送货上门的供货商购进下列商品:1.云南白药牙膏(留香型),规格:100克/支,生产批号:F13,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9;2.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规格:100克/支,生产批号:F13,限期使用日期:20230409;3.云南白药清逸堂日子卫生巾,规格:16片/包,限期使用日期:2023.2.20。至案发时还有未售完的云南白药牙膏(留香型,100克/支)7支、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100克/支)5支、云南白药清逸堂日子卫生巾(16片/包)16包。上述商品经维权专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以上产品为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其冒用我公司厂名、厂址及“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对上述事实,你未表示异议。在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过程中,你无法向我局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进销货台帐或相关单据以及上述商品的合格证明等资料,虽然你在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过程中对进货单价和销售单价向我局作了说明,但因缺乏进、销货台帐或相关单据的支持,我局不予认定,故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对你声称不知道自己所采购商品为假冒商品的陈述,考虑到鉴别假冒商品的确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故我局予以认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同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加强管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及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无法提供相关进货证明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地点、时间、数量及价格等基本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证据(三):陈贵奏的《居民身份证》、龙陵县馨城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牙膏为假冒侵权商品;
证据(五):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六):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等材料,证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维权专员身份情况及公司资质证照情况。
2021年6月25日,我依法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1〕2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且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等商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主观上不知道所经营的商品为假冒商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大,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且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你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一定加强管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你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侵权的云南白药牙膏(留香型,100克/支)7支、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100克/支)5支、云南白药清逸堂日子卫生巾(16片/包)16包;2.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