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1-042001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世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523NA000190X
住所(住址):龙陵县龙山镇麦地村民委员会汉弄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尹世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25日,执法大队接信用体系市场监管股案件移交材料,材料表明:龙陵县世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报告。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9日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出催报公告,但该专业合作社在公告期30日内仍未参加年度报告,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于2021年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6月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后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523NA000190X)。截至2020年12月10日,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报公示。2020年7月9日,本局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告《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参加年度报告企业(合作社)的催报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已超过30日,当事人仍未办理公司年度报告及注销手续。
2021年1月18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证明当事人自2013年6月7日后未向该股申请过变更、备案或注销登记。
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按当事人登记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麦地村民委员会汉弄小组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实该经营场所已闲置,门窗紧闭,无工作生活痕迹。法定代表人尹世聪2018年因刑事犯罪被收监,其他合作社成员、村社及家人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
2021年1月21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龙陵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单,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2021年1月21日回复:该合作社已于2018年1月2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参加年度报告企业(合作社)的催报公告》截图1份4页;
二、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查询证明1份1页 ;
三、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实证明1份1页 ;
四、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核查证明1份3页;
五、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龙陵税务局《关于吊销未年报企业(合作社)征求意见的函》回复意见1份3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超过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且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报告。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在龙陵县人民政府网发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年报公示,已超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两年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龙陵县世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如下:
一、吊销龙陵县世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