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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1-042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领域 发布日期 2021-04-2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工商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1〕04号)

当事人:龙陵县景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523MA6K5L828E

住所(住址):龙陵县龙山镇广林坡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景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大队接信用体系市场监管股案件移交材料,材料表明:龙陵县景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超过6个月未在原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报告。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9日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出催报公告,但该企业在公告期30日内仍未参加年度报告,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1月26日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后办理营业执照,截至2020年12月10日,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报公示。2020年7月9日,本局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告《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参加年度报告企业(合作社)的催报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已超过30日,当事人仍未办理公司年度报告及注销手续。

2021年1月18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4月18日后未向该股申请过变更、备案或注销登记。

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按当事人登记住所龙陵县龙山镇广林坡安置点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实该经营场所为私人住宅,自2018年1月租期满后未开展过相关经营活动。田景明退租后不知去向,所留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

2021年1月21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龙陵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单,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2021年1月21日回复:龙陵县景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查无下落,于2018年5月3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参加年度报告企业(合作社)的催报公告》截图1份4页;

二、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查询证明1份1页 ;

三、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实证明1份1页 ;

四、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核查证明1份3页;

五、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龙陵税务局《关于吊销未年报企业(合作社)征求意见的函》回复意见1份3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且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报告。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在龙陵县人民政府网发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且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年报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龙陵县景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

一、吊销龙陵县景明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