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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111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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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不罚〔2025〕30号)

当事人:龙陵县乡野滇味记农副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EP8AMR7L

经营者:糜扬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民安园安置点

2025年7月22日、7月27日本局接到来自12315平台投诉举报2件,投诉举报人石某某与王某某称分别于2025年7月18日、7月23日通过抖音平台在店铺“滇味记”下单购买了商品名为“云南自烤 牛肉干”500克1单、4单,订单编号分别为:6944462402096600331、6944597681001272676,投诉人实际支付149.9元、599.6元,到货后发现商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且配料表当中标注“自然香料”,禁止进一步标注其具体成分。2025年7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内容,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抖音店名为“滇味记”的网店店铺信息,并对位于龙陵县平达乡平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民安园安置点的“龙陵县乡野滇味记农副产品店”开展了现场核查,确认网点名为“滇味记”的实际经营单位为“龙陵县乡野滇味记农副产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核查时,经查看“滇味记”网店店铺网页销售记录,当事人确实向投诉人销售了被投诉的相关产品。经核查,该店于2025年6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而后于2025年6月30日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滇味记”的店铺,经营者所销售的被投诉产品一部分是从龙陵县平达乡暖记牛肉馆购进,另一部分是从龙陵县平达乡顺益粮酒厂购进,本次被投诉商品为从龙陵县平达乡暖记牛肉馆购进的,经检查,发现被投诉产品牛干巴外包装标签标识处确实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配料处标有“自然香料”字样。其食品标签涉嫌不符合有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牛肉干)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设立登记了“龙陵县乡野滇味记农副产品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并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滇味记”从事农副产品、农产品、花卉等经营活动。平时,当事人在平台上接到订单后,就去龙陵县平达乡暖记牛肉馆或者是龙陵县平达乡顺益粮酒厂拿货,因当事人对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标准不熟悉,学历较低,未严格查验所销售产品上印有的标签标识信息,导致所销售的牛肉干外包装标签标识上无生产日期且配料标注错误,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牛肉干)的事实。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云南自烤 牛肉干”预包装食品一部分是从龙陵县平达乡暖记牛肉馆购进,另一部分是从龙陵县平达乡顺益粮酒厂购进,因距离较近,所以都是有消费者下单后直接去牛肉干加工的店里直接拿货,都是口头交易,未开具进货单据,龙陵县平达乡暖记牛肉馆进价为130元/袋,龙陵县平达乡顺益粮酒厂进价125元/袋,每袋重500g,一大袋里面又分成多个塑封小袋。据经营者糜杨陈述,被投诉产品“云南自烤 牛肉干”截至目前共卖出11袋(500g/袋),销售单价为149.9元/袋,货值共计1648.9元(149.9元/袋*11袋),故违法所得金额为164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法定代表人糜杨的《居民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3页,一是证明了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干外包装标签标识信息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牛肉干购进情况、经营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情况;

4.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工单两份2页,一是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牛肉干数量及支付价款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不罚告﹝2025﹞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牛肉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牛肉干)行为系首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通过投诉举报人退货退款申请,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开展自查并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6项列明的条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牛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6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货源质量,保证食品安全及可追溯。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