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5052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江乡文琪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PACUX9D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江乡三台山村(三台山小学门口)
经营者:范有芬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龙江乡文琪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商店内食品售卖货架上摆放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种,执法人员经报请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经营的商店内商品售卖货架上摆放的下列8种食品:(1)康师傅牛肉面(麻辣)8袋(规格:105g/袋、生产日期:2024/07/30,保质期:6个月);(2)滇露桂林膏(果味型果冻)50盒(规格:155g/盒、生产日期:2024/6/19,保质期:8个月);(3)麻辣风暴柠檬味(调味面制品)5袋(规格:15g/袋、生产日期:2024/1/7,保质期:6个月);(4)千味源单身粮薯片12包(规格:38g/包、生产日期:2024/01/19,保质期:10个月);(5)百姓福山椒凤爪28袋(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01/04,保质期:9个月);(6)新厨香香辣小腿王19袋(规格:52g/袋、生产日期:2024/01/15,保质期:12个月);(7)腾龙自发小麦粉1袋(规格:1.2kg/袋、生产日期:2024/02/19,保质期:12个月);(8)挂面(金沙河面香原味挂面)3袋(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3/11/30,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以上食品货值金额112.5元。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台账,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销情况、未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4.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5年5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较小,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过期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书。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牛肉面(麻辣)8袋、滇露桂林膏(果味型果冻)50盒、麻辣风暴柠檬味(调味面制品)5袋、千味源单身粮薯片12包、百姓福山椒凤爪28袋、新厨香香辣小腿王19袋、腾龙自发小麦粉1袋、挂面(金沙河面香原味挂面)3袋;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