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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409-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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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5〕32号)

当事人: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075269821A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老瓷厂旁

经营者:段明保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本局接到来自12315平台、12345平台、信件等的投诉举报共20件,被投诉主体分别为:1.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075269821A,负责人段明保)6件;2.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Q8R3X83,负责人段春乐)4件;3.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DWG97KXG,负责人李玉蝶)6件;4.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DXB2QW33,负责人段春乐)1件;5.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DMTQJ864,负责人唐啟胜)2件;6.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100002166,负责人俞标锋)1件。投诉举报人称在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等5个经营主体(以下简称: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等5个经营主体)的抖音店铺上购买了茶叶,收到货后从标签中发现存在无证生产和标签标识不符的情况,遂投诉举报到我局。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第一次对位于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老瓷厂旁的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第二次对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还对被投诉产品中涉及受委托生产商位于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村雷家寨小组的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大门关闭,且在进门左侧的墙上张贴着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公告内容显示该厂财产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4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4日,该厂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本局于2024年9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对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投资人段明保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在调查期间本局还接到关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等5个经营主体的相关投诉举报,经分析研判报批后,决定并案处理。2024年12月12日至13日本局执法人员第三次对涉事主体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等5个经营主体及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为实体的生产加工经营店铺,其余4个主体仅为线上接单平台,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是同一经营场所,所销售的产品均在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生产加工及包装销售。检查中,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加工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初加工散茶、饼茶、已包装粘贴标签待售的茶及用于包装茶叶的绵纸(已印有相关的产品信息标识),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已包装粘贴有标签的待售茶饼“红茶饼压茶”、“珍虫草花茶”等10个品种的茶叶。红茶饼压茶标签信息显示:“产品名称:红茶饼,产品配料:云南大叶种鲜叶,净含量:357克,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2008,生产许可证:SC11453052225053,委托商: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黄草坝村,受委托生产商: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蒲川乡下甲村,生产包装日期:2024年10月1日”。按照执行标准《GB/T22111-2008》9.1.1“标签、标识应符合GB/T191、GB/T6388、GB/T7718的规定。真实反应产品的属性[如:普洱茶(熟茶)、普洱茶(生茶)]、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标签、标识文字应清晰可见”的规定,该红茶饼压茶标签中无质量等级,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珍虫草花茶标签信息显示:产品名称:珍虫草花茶,净含量357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52301427,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5305230031887,出品商: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生产企业: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该茶叶标识的生产企业为已停业的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且未能提供相关的委托加工协议。执法人员现场对摆放的10个品种的茶叶其进行了查封,摆放的用于包装茶叶的绵纸,部分印制有生产商为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扣押。

2024年12月17日至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等5个经营主体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3月17日再次对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据当事人陈述,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均在“抖音”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进行接单,在平台上接到订单后,由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进行加工包装和发货销售。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未办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据当事人陈述之前委托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生产,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在抖音平台上销售茶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许可证号,故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就把自己小作坊内生产加工的茶叶在外包装上标识了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号进行销售。因为对茶叶外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熟悉,导致一部分茶叶未按执行标准进行标识或其他标识错误,且在销售中未建立相关的销售记录。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变更了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无证生产的3款茶叶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茶叶)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茶叶、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茶叶记录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在“抖音”平台上销售茶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故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把自己小作坊内生产加工的茶叶在外包装上标识了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的生产名称和生产许可证号进行销售。据当事人陈述于2023年8月委托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部分茶叶,委托加工的茶叶外包装标签标识上印有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名称和许可证号,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在2024年3月14日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被法院查封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在外包装上仍然标识生产商为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在2024年9月1日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委托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代为加工红茶、绿茶、紧压茶,委托加工生产的成品茶叶拉运回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由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在“抖音”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进行接单,在平台上接到订单后,由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进行包装打包发货,在包装过程中粘贴食品的标签标识,未严格按照食品标签标识规定进行标识,致使在销售中,消费者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投诉举报至本局。

另查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在销售茶叶过程中,在获取销售订单后就直接包装发货,未建立相关的加工销售记录台账,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数据及销售金额的记录。执法人员在对收到的20件投诉举报中,按消费者购买茶叶中涉及的消费金额,认定了涉及无证生产的茶叶生产销售了479.8元,涉及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茶叶销售了528.8元,违法所得共计100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段明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信息。

2.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负责人段明保之子段春乐办理的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段春乐妻子李玉蝶办理的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段明保之女婿唐啟胜办理的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段明保家庭成员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3.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5张,一是证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摆放的茶叶外包装标识生产商为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二是证明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活动。

4.2024年9月19日对当事人段明保的询问笔录1份及段明保提供的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一是证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与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二是证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将自己生产加工的茶叶在外包装标识生产商为已停业的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5.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及2025年3月17日对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龙陵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的现场检查笔录7份,一是证明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无实体经营店铺,通过在网络上的抖音店铺进行接单,所获取的订单产品(茶叶)均储存在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加工经营场所内,由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统一包装发货;二是证明投诉举报件中的茶叶是从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抖音平台销售的。

6.2024年12月17日、18日及2025年3月17日对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的询问笔录6份,一是证明龙陵县龙山镇老浓茶食品经营部、龙陵县唐老二农产品经营部、龙陵县瑞泽食品经营部、龙陵县玉蝶茶企食品经营部在抖音平台上接单,所获取的订单由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进行加工、包装、发货;二是证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食品生产许可进行生产包装销售;三是证明投诉举报中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由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加工包装的;四是证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在加工包装及销售中未做记录台账,无销售记录;五是证明无证生产的茶叶销售了479.8元,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茶叶销售了528.8元。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投资人段明保委托段春乐接受询问调查一事。

8.委托加工协议1份,证明龙陵县老浓茶家庭农场委托腾冲市黄泥坡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部分茶叶。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4〕9-12号、龙市监强制〔2024〕9-13号、龙市监强制〔2024〕9-14号)附财务清单3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解强〔2024〕9-1号)附解除财物清单1份,证明了在现场检查中对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0.投诉举报件相关材料20份,一是证明消费者购买产品(茶叶)的信息及数量;二是证明无证生产的茶叶销售了479.8元,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茶叶销售了528.8元。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3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权利。

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包装食品(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包装食品(茶叶)的违法行为,并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食品(茶叶)定量包装按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外包装的标签标识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进行标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3.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茶叶)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销售的食品(茶叶)未有因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和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包装食品(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包装食品(茶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石斛花红茶”33饼、“龙韵普洱茶(生茶)”41饼、“珍蟲草花茶”27饼;

2.没收违法所得479.8元;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包装物:老同学生茶包装纸0.5袋、石斛花红茶包装纸1袋、长箐生茶包装纸1袋、松山普洱茶包装纸1.5袋、老树白茶包装纸0.5袋、珍虫石斛花古树红茶包装纸1袋、松山美人(白茶)包装纸1袋、龙韵古树茶包装纸0.5袋、金钗石斛花红茶包装纸1袋、荒野白茶包装纸0.5袋、铁皮石斛花茶包装纸1袋;

2.没收违法所得528.8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生产食品(茶叶)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包装食品(茶叶)、改正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改正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石斛花红茶33饼、龙韵普洱茶(生茶)41饼、珍蟲草花茶27饼、老同学生茶包装纸0.5袋、石斛花红茶包装纸1袋、长箐生茶包装纸1袋、松山普洱茶包装纸1.5袋、老树白茶包装纸0.5袋、珍虫石斛花古树红茶包装纸1袋、松山美人(白茶)包装纸1袋、龙韵古树茶包装纸0.5袋、金钗石斛花红茶包装纸1袋、荒野白茶包装纸0.5袋、铁皮石斛花茶包装纸1袋;

3.没收违法所得1008.6元;

4.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