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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123-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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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5〕5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余晨农产品贸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D709U96H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热泉路22号

负责人:余润成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4年10月25日,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抽工作安排,依法对龙陵县勐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配送到龙陵县职业高级中学食堂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样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0月22日,龙陵县龙山镇余晨农产品贸易店在未验明产品合格情况下,以每斤进价2.8元的价格从龙陵意达过渡农贸市场临时摊点购买得生姜10斤,并以每斤售价3元的价格销售给龙陵县勐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共计收取货款30元,当日该公司将上述生姜配送至龙陵县职业高级中学食堂。2024年10月2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批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实测值为0.17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日,我局向龙陵县职业高级中学送达了《检验报告》(No:No01JD202421741),并于2024年12月30日经龙陵县龙山镇余晨农产品贸易店确认,该企业对该此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核查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了现场抽样及检查情况;

2.龙陵县勐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龙陵聚缘教学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供货合同各一份,2024年10月22、25日销货清单各一份,龙陵县龙山镇余晨农产品贸易店2022年10月22日送货单据一份,龙陵聚缘教学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验收明细表(10月24-25日)及采购计录各一份。证明进货渠道的唯一性和该批生姜的同一性以及违法主体确定的依据。

3.龙陵县勐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龙陵聚缘教学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龙陵县龙山镇余晨农产品贸易店投资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检验报告》(No:No01JD202421741)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SBJ24530000710359057ZX),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检验结果告知的合法性等情况;

4.龙陵县勐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龙陵县职业高级中学、龙陵县龙山镇余晨农产品贸易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批生姜学生食用后无不良反应,危害较小,且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同时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并积极整改,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查清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处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