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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40911-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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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4〕85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正文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NTTLK37

经营场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社区大寨二组171号

经营者:杨建华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其他联系方式:******

2024年8月6日,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龙陵县龙山镇正文百货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熊字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9日对龙陵县龙山镇正文百货店现场核查时发现,在该店内食品售卖货架上摆放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种,经请示后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经我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4年8月9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山镇正文百货店现场核查时发现其店内开放式自选售卖货架上摆放的下列4种食品,外包装信息为:1.熊字饼2袋,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15克,生产日期20230814,保质期:10个月,生产企业: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2.鲜蛋虾片1袋,外包装标注净含量40克,生产日期20230904,保质期:8个月,生产企业: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3.康师傅冰红茶1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230731,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4.生榨椰子汁3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30107,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武汉欢乐家有限公司。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无销售账目可查,该批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据当事人陈述在我局现场检查前销售超过保质期“熊字饼”一袋,获利3元,剩余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1元。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下架仍然与其他正常食品混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销情况、所获违法所得的事实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4.当事人慢性疾病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体的特殊性。

2024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售过期食品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加之当事人身患疾病,生活困难,调查过程中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书。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熊字饼2袋、鲜蛋虾片1袋、康师傅冰红茶1瓶、生榨椰子汁3瓶;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3000元。

上述款项共计30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