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40705-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4-07-0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4〕48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江乡雪月花饼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1M7X8Y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YNXZF0523100240

住所:龙陵县龙江乡赧等村赧等街

负责人:李建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按照2024年云南保山市级食品安全“你点我检”专项抽检检验任务实施方案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枣泥蛋糕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0500716430202ZX。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DBJ24530500716430202ZX)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枣泥蛋糕经抽样检验(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铝)的食品(蛋糕),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 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蛋糕是龙陵县龙江乡雪月花饼屋(经营者:李建良)于2024年4月15日在店内生产的,生产蛋糕的原料分别于2024年3-4月份从保山“兴中兴”、龙江乡弄福村蛋鸡场和龙江付其明商店购进,购进时没有索取进货单据和相关许可证明,也未索取检测证明。另查明,当事人一共生产了5kg该批次枣泥蛋糕,已经销售了2kg,我局抽检样品数为2.5kg,销售价格14元/kg,销售金额合计 63元,故违法所得为 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测报告;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证明当事人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4年6月21日,本局向龙陵县龙江乡雪月花饼屋(经营者:李建良)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48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

本局认为,龙陵县龙江乡雪月花饼屋(经营者:李建良)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铝)的食品(蛋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不合格食品的相关投诉,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书。

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给有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63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