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418-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第一中学(一楼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53302443275536XJ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柏占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你单位使用消毒或者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5月10日前改正。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警告;
□罚款/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纳罚款。
逾期不改正,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股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