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41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第一中学(一楼餐厅):
经查,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供餐使用的“碗”进行监督抽检。经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2024年3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 DBJ24530500716430113ZX),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4mg/100cm,检查依据:GB/T 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该批次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单位使用消毒或者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在2024年5月7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改正内容及要求:1.对所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按照操作流程规范操作,认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2.严格落实对使用的洗涤剂索证索票和索要产品合格证明等规定。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 0575-6121022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