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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30728-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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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田维凯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2022年11月16日,龙陵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执法人员对你非法行医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正在为周边的8名群众输液治疗,你家中正房、厢房内摆放有大量药品,有的还是整件未开箱,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县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执法人员随即将该线索通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16时左右到达现场展开检查。

检查发现,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你家中正房一层左边第一格摆放有4个货架,货架及地面上均摆放有大量药品,厢房一楼靠近正房一格地面上也摆放有大量药品,部分药品整件未开箱,现场摆放药品未能提供供货企业的合法资质证照以及药品随货同行单据。另现场发现昆明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4张(单据编号:300196、301262、301614、301614,客户名称:龙陵县喜康药店,收货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龙苑小区9-2号,备注:拼箱),4张单据共开具8个批次的药品,手写和计算机打印的标注有田医生字样的药品单据4张。经县卫生健康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协商同意,该案件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部门分别处理。经现场清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家中发现的药品41箱、昆明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4张、标注田医生的手写和机打的药品单据4张予以扣押《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2]100号)、《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龙市监扣清[2022]100号)。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2月6日通知你到我局一楼餐厅陪同清点扣押的41箱药品,经清点,其中药品共计168个品种3206盒(瓶),非药品1个胡颓子皮肤抑菌液(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13)第0039号,生产企业:河南千牛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9盒。

经查,你家中摆放的168个品种3206盒(瓶)药品未能提供合法供货企业资质和合法随货同行单据,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在家中从事非法行医,在打针输液诊疗的同时,附带零星销售少量药品,已构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在后续询问调查中,你对我局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物品扣押、扣押物品清点等均无异议,因你的药品基本上都是在非法行医中使用,与诊疗活动一起统一计价收费,而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由县卫生健康局进行处理,故我局对你的违法所得不再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田维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药品摆放的情况;

3.《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2〕100号)一份,《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龙市监扣清〔2022〕100号)一份,扣押的药品41箱、随货同行单4张、药品清单4张,证明了涉案药品及相关单据扣押的情况;

4.扣押物品清点笔录一份、清点照片3张、扣押物品清单(龙市监扣清〔2022〕100-1号)一份10页,证明了涉案扣押药品清点及清点结果的情况;

5.对当事人田维凯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情况;

6.龙陵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卫医罚〔2022〕12号)打印件一份,证明了龙陵县卫生健康局对田维凯处于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你非法行医的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医疗机构执业和医师执业的相关规定,你在非法行医的同时顺带销售少量药品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经营的相关规定。你在本局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你的违法行为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且县卫生健康局已对你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不再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扣押的一个非药品胡颓子皮肤抑菌液(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13)第0039号,生产企业:河南千牛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9盒予以返还给你。

2023年7月11日,本局向你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85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你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扣押的168个品种3206盒(瓶)的药品。(详见物品清单)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