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403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保山沁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NB1394R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凯龙城商业街A区D10—7—8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聪
联系电话:******
2023年2月13日,投诉人楼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本局投诉,称他于2023年2月8日通过抖音从龙陵沁松茶楼购买了199元的云南白茶,订单号为5032579084765316840,2023年2月12日收货后发现商家标签上使用的是普洱茶执行标准。2023年2月17日,本局根据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的云南古树白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211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赵金聪进行了询问调查,赵金聪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你单位涉嫌经营标签有虚假内容的云南古树白茶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3年3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你单位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茶叶、农副产品等经营的合法市场主体。你单位自2018年10月开始以实体店经营的方式从事茶叶经营活动,后在抖音平台开设“保山沁松商贸有限公司”网店进行网上交易。2023年2月8日,投诉人楼某通过你单位在抖音平台开设的“保山沁松商贸有限公司”网店购买了云南白茶0.5kg,消费金额199元,2023年2月12日收货后发现所购买的云南白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普洱茶执行标准,遂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本局投诉。本局于2023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被投诉产品为你单位经营的散装云南古树白茶,现场检查时还存有4kg,现场未发现包装好的袋装茶叶,据你单位述称,平时都是在接到订单后才进行装袋和加贴标签,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的食品标签标示产品名称:云南古树白茶,净含量:500g,执行标准:GB/T22111。经本局执法人员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阅,确认GB/T22111—2008是《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白茶国家标准》是GB/T22291—2017。另查明,上述涉案云南古树白茶是你单位2022年5月从龙陵县松山龙魁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件(5kg/件),购进单价30元/kg,现已全部售完,其中,投诉人楼某购买了1市斤消费金额199元,你单位已于2023年2月21日作退货退款处理,其余4kg你单位以散装方式50元/kg的价格售出,故违法货值金额为199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3月8日赵金聪在接受本局询问调查时向本局提交的保山沁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赵金聪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资格。
3.2023年2月17日本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共4页,你单位提交的食品标签3张共1页。一是证明本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二是证明你单位销售涉案云南古树白茶的事实;三是证明你单位经营的云南古树白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GB/T22111。
4.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的《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国家标准》(GB/T22111—2008)首页1份共1页,《白茶国家标准》(GB/T22291—2017)首页1份共1页。证明GB/T22111—2008是《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GB/T22291—2017是《白茶国家标准》。
5.2023年3月8日本局对赵金聪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一是和《现场笔录》、食品标签相互印证,证明你单位销售的云南古树白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22111—2008是《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二是证明涉案云南古树白茶的购进、销售情况;三是证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四是证明你单位和投诉人经沟通后已作退款、退货处理的事实;五是证明你单位主观上没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只是因为对茶叶标准不了解而出现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你单位确认,你单位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22号),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有虚假内容的云南古树白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经营标签有虚假内容的云南古树白茶的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主观上没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只是因为对茶叶标准不了解,致使在经营的云南古树白茶标签上标注了《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GB/T22111,且事发后主动与投诉人沟通联系,并进行了退货退款,有效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你单位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承包容审慎执法要求,决定对你单位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经营标签有虚假内容的云南古树白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