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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2-1226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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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2〕113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宝森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MFK9J7R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龙都4-11号

经营者易国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龙山镇宝森水果店经营的“葡萄”(共抽取样品4kg,检验2kg,备检2kg,抽样基数10kg,规格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2年09月21日)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0月15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己唑醇mg/kg;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18,该批次的产品葡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葡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最大限量》要求的行为,于2022年11月25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葡萄”于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从保山市辛街乡水果批发市场购进,购进单价12元/公斤,共购进10公斤。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人王美焕称上述10公斤“葡萄”除被我局抽取的4公斤检验样品外,其余的已销售完,共销售了6公斤,销售单价是13元/公斤,共获得了10元的利润,委托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2年9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了现场监督抽检的情况。

证据(二):抽样告知书1份,抽样单1份,证明了抽样过程的合法性。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证明了抽样结果和当事人享有的权益。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委托人的合法性。

2022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11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本案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今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处罚款100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