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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2-0516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领域 发布日期 2022-05-16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2〕26号)

当事人云南咳哩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MY7RQ7B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河头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安保

2021年12月12日,我局对云南咳哩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调查。经查,云南咳哩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投诉产品标签中标注有“无色素、不含香精、着色剂”字样,且未标注“色素、香精、着色剂”的含量,其存在标签瑕疵,我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1〕16-14号),责令其在2021年12月29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2022年3月16日,举报人张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2022年3月16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4包果干,消费金额共计24元,买回后发现该产品在包装宣传“无添加化学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但是并没有发现标签或其他位置标有“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实际含量。投诉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内容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望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当事人未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咳哩佬原味果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的规定,为查明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2年4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2月7日,有消费者在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2021年12月7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一款果干,消费金额共计24元,买回后发现该产品在包装醒目位置宣传“无色素、不含香精、着色剂”,但是并没有发现标签或其他位置中标有“色素、香精、着色剂”的含量。2021年12月12日,我局对上诉投诉进行登记,并于同年12月21日就投诉问题对云南咳哩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调查。经查明,被投诉产品标签中标注有“无色素、不含香精、着色剂”字样,且未标注“色素、香精、着色剂”的含量,其存在标签瑕疵,我局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1〕16-14号),责令其在2021年12月29日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2022年3月16日,举报人张某通过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2022年3月16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4包果干,消费金额共计24元,买回后发现该产品在包装宣传“无添加化学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但是并没有发现标签或其他位置标有“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实际含量。当事人未按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1〕16-14号)规定的改正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改正,仍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咳哩佬原味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2月2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和《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字〔2021〕16-14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况及我局采取的行政措施情况;

2.2022年3月21日登记的《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和2022年4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没有改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的资格、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注意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咳哩佬原味果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