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1-1213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张金夫餐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523MA6NKJCB6T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龙瑞高速龙陵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金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你(单位)于2021年9月9日在超市销售的辣子鸡(香辣味)经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经检测机构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上述产品在龙陵县镇安镇金叶副食品超市进购。产品有相应的进货单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缴纳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